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6/1963
外觀
←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一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73年8月23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3 · 1963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為了下議院議員選舉,應按附件十三里的規定在各個覆審單位劃分選區。
- 第二款 選區總數應等於議員人數,以便每個選區能選出一名議員,而馬來亞州屬議員總數應按附件十三的規定分配給各州。
- 第三款 (已廢除)
- 第四款 (已廢除)
- 第五款 (已廢除)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一款
- 原文字句「聯邦」改為「各個覆審單位」。——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70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二款
- 在原文插入「馬來亞州屬」。——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70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