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第一百一十八条:挑战选举之方法
2
修正案记录
开关目录
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8/1963-2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翻译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18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
1
]
发布于
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
[
1
]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一百一十八A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2
·
1963-1
·
1957
第一百一十八条:挑战选举之方法
不得质疑下议院或州立法议会的选举,除非向选举举办地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交选举陈情书。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原文字句“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改为“选举举办地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