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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一百一十八条:挑战选举之方法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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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8/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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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18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
1
]
发布于
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
[
1
]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一百一十八A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2
·
1963-1
·
1957
第一百一十八条:挑战选举之方法
不得质疑下议院或州立法议会的选举,除非向选举举办地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交选举陈情书。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原文字句“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改为“选举举办地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