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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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57 |
- 第一款 联邦可以在州、地方政府、法定机关或马来西亚国内外任何组织的请求下,借调其任何公共服务成员按各情况到该州、该机关或该组织的服务中。反之,州可以在联邦、其他州、地方政府、法定机关或马来西亚国内外任何组织的请求下,借调其公共服务成员按各情况到联邦、其他州、该机关或该组织的服务中。
- 第二款 按照本条款借调的人员应继续属于其所属的服务,但他的薪酬应按各情况由借调的联邦、州、机构或组织支付。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本条原文:“第一百三十四条:官员借调
- 第一款 联邦可以在州的请求下,借调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a)、(b)、(c)、(d)或(f)项所提到的任何公共服务成员到该州的服务中。反之,州可以在联邦或其他州的请求下,借调其任何公共服务成员按各情况到联邦或者另一州的服务中。
- 第二款 按照本条款借调的人员应继续属于其所属的服务,但如果被借调到州的服务中,他的薪酬应由借调的州支付;如果被借调到联邦的服务中,则由联邦支付。”
- 改为现文。——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29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