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4/1994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一百三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57
  • 第一款 联邦可以在州、地方政府、法定机关或马来西亚国内外任何组织的请求下,借调其任何公共服务成员按各情况到该州、该机关或该组织的服务中。反之,州可以在联邦、其他州、地方政府、法定机关或马来西亚国内外任何组织的请求下,借调其公共服务成员按各情况到联邦、其他州、该机关或该组织的服务中。
  • 第二款 按照本条款借调的人员应继续属于其所属的服务,但他的薪酬应按各情况由借调的联邦、州、机构或组织支付。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本条原文:“第一百三十四条:官员借调
    • 第一款 联邦可以在州的请求下,借调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a)、(b)、(c)、(d)或(f)项所提到的任何公共服务成员到该州的服务中。反之,州可以在联邦或其他州的请求下,借调其任何公共服务成员按各情况到联邦或者另一州的服务中。
    • 第二款 按照本条款借调的人员应继续属于其所属的服务,但如果被借调到州的服务中,他的薪酬应由借调的州支付;如果被借调到联邦的服务中,则由联邦支付。”
  • 改为现文。——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29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