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4/1957
外观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8月8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吉隆坡市是联邦的首都,直至国会另有规定为止。[3]
- 第二款 无论第六篇如何,遵循第三款,国会拥有专属权力以制定关于联邦首都划界的法律。
- 第三款 就吉隆坡市而言,第二款不得适用,直至国家元首在雪兰莪州统治者的同意下所指定的日期,按联邦政府和该州政府之间的协定,在其他地方建立州首府为止;并且在如此指定之日之前,联邦事务表应如同已经略去了第六(c)项和第七(h)项中“联邦首都税率”一词般继续生效。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