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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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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第一款 1948年紧急管理条例及其下的附属法例如未在第二款的公告下尽早终止,也应自独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时停止生效,或者在按本条延续的情况下,应自其原本(若非延续或最近一次延续)应该停止生效的日期起一年期限届满时失效。
  • 第二款 国家元首可随时通过公告废除上述条例及其下的附属法例,并宣布该条例已不再必要。
  • 第三款 上述条例及其下的附属法例可由国会两院不时通过决议使之延续。
  • 第四款 在上述条例有效时,即使与本宪法的任何规定不一致,仍可有效地制定任何在独立日之前可依其制定的附属法例,且不论本宪法如何,国会可以通过法律来修正或废除其中的任何规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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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设为现文。——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1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