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3/1957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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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1948年紧急管理条例及其下的附属法例如未在第二款的公告下尽早终止,也应自独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时停止生效,或者在按本条延续的情况下,应自其原本(若非延续或最近一次延续)应该停止生效的日期起一年期限届满时失效。
- 第二款 国家元首可随时通过公告废除上述条例及其下的附属法例,并宣布该条例已不再必要。
- 第三款 上述条例及其下的附属法例可由国会两院不时通过决议使之延续。
- 第四款 在上述条例有效时,即使与本宪法的任何规定不一致,仍可有效地制定任何在独立日之前可依其制定的附属法例,且不论本宪法如何,国会可以通过法律来修正或废除其中的任何规定。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增设为现文。——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1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