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9/195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百六十八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七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6 · 1963 · 1957
就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而言:
  • (a)在独立日前由英国女王陛下或其前任或英国政府代表联邦或其任何地区与其他国家缔结的任何条约、协议或公约,应被视为联邦与该其他国家之间的条约、协议或公约;
  • (b)任何由国际组织做出的决定,并在独立日前由英国政府代表联邦或其任何地区接受的,应被视为联邦身为国际组织成员国的决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