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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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66 · 1963 · 1957 |
- 就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而言:
- (a)在獨立日前由英國女王陛下或其前任或英國政府代表聯邦或其任何地區與其他國家締結的任何條約、協議或公約,應被視為聯邦與該其他國家之間的條約、協議或公約;
- (b)任何由國際組織做出的決定,並在獨立日前由英國政府代表聯邦或其任何地區接受的,應被視為聯邦身為國際組織成員國的決定。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