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2/1963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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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存法院
- 独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应成为本宪法的最高法院;不损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通用性,当时正行使管辖权和职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之前,应继续行使其管辖权和职能。”
- 全文删除。——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