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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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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在独立日之前担任稽查主任者,应在该日起在不低于独立日前原有待遇的合约条款下担任总稽查司。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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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