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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條:稽查主任為首任總稽查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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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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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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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75
←
第一百七十四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五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七十五條:稽查主任為首任總稽查司
在獨立日之前擔任稽查主任者,應在該日起在不低於獨立日前原有待遇的合約條款下擔任總稽查司。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