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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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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八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在独立日之前生效的任何协议,凡涉及到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该类雇用中联邦和任何州应付薪酬的比例,应继续有效,直至有新的协议或联邦法律取代为止。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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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