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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有关联合服务的供款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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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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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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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八十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关联合服务的供款
在独立日之前生效的任何协议,凡涉及到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所述的任何该类雇用中联邦和任何州应付薪酬的比例,应继续有效,直至有新的协议或联邦法律取代为止。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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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