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81/1957
外观
← | 第一百八十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93年3月30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57 |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3]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