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8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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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3 · 1957 |
-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的規定,各統治者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主權、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以及森美蘭諸位酋長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不得動搖。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對州統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訴訟。[3]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