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8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百八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五篇:国家元首与统治者的诉讼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附件一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不得就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以私人身份做出或不做的任何事情对他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除非得到总检察长本人的同意。[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增设第十五篇与本条。——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7A节,1993年3月30日生效。


  1. 对于国家元首及州统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过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带上任何法庭。——见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