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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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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五篇:國家元首與統治者的訴訟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附件一
修正版本:總覽 · 1993
不得就國家元首或州統治者以私人身份做出或不做的任何事情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除非得到總檢察長本人的同意。[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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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設第十五篇與本條。——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7A節,1993年3月30日生效。


  1. 對於國家元首及州統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過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帶上任何法庭。——見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8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