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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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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甲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三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第一款 基于本联邦在共和联邦内之地位,任何本联邦公民皆可依其公民权享有与其他共和联邦国家公民共有之共和联邦公民权。
  • 第二款 除非联邦政府另有规定,任何现存法律皆悉适用于非共和联邦公民之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如同适用于一般共和联邦公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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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