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5/1976
外观
← | 第三十四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
第三十六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註 1][註 2]定制国家元首之王室专款,且应包括国家元首后之年金;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国家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註 3]定制副国家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国家元首职务时之薪酬;且此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
- 注: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二款
- 原文字句“副元首”及“联邦副元首”改为“副国家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11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