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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5/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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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第三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註 1][註 2]定制国家元首之王室专款,且应包括国家元首后之年金;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国家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註 3]定制副国家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国家元首职务时之薪酬;且此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



注:
  1. 见1957年王室专款条例(Ord. 70/57)。
  2. 见1982年王室专款法令(269)。
  3. 见1958年副国家元首(薪酬)法令(374)。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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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副元首”及“联邦副元首”改为“副国家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11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