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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国会议员资格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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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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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47
←
第四十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
2019年宪法(修正)法令(A1603)
有效期:2019年9月11日至今
第四十八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2019
·
1957
第四十七条:国会议员资格
所有定居于联邦的公民,
(a)凡年满三十岁者,皆有资格成为上议院议员;
(b)凡年满十八岁者,皆有资格成为下议院议员,
但依本宪法或依第四十八条所制定的任何法律而失去议员资格者则除外。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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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项原文中的“二十一岁”字句由“十八岁”取代。——2019年宪法(修正)法令(A1603)第2节,2019年9月11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