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隨機作品
隨機作者
隨機原本
所有頁面
編輯者
社群入口
寫字間
近期變更
說明
說明
關於維基文庫
聯絡我們
方針與指引
搜尋
搜尋
外觀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第四十七條:國會議員資格
2
修正案記錄
切換目次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7/2019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翻譯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可列印版
下載 EPUB
下載為 MOBI
下載為PDF
其它格式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47
←
第四十六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七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
2019年憲法(修正)法令(A1603)
有效期:2019年9月11日至今
第四十八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2019
·
1957
第四十七條:國會議員資格
所有定居於聯邦的公民,
(a)凡年滿三十歲者,皆有資格成為上議院議員;
(b)凡年滿十八歲者,皆有資格成為下議院議員,
但依本憲法或依第四十八條所制定的任何法律而失去議員資格者則除外。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b)項原文中的「二十一歲」字句由「十八歲」取代。——2019年憲法(修正)法令(A1603)第2節,2019年9月11日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