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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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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四十九A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任何人不得同时兼任国会上下两院的议员,也不得在超过一个选区当选为下议院议员,或在超过一州当选为上议院议员,也不得同时经由推选又获委派为上议院议员。[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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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1. 第五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