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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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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九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四十九A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任何人不得同時兼任國會上下兩院的議員,也不得在超過一個選區當選為下議院議員,或在超過一州當選為上議院議員,也不得同時經由推選又獲委派為上議院議員。[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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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


  1. 第五十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