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3/1963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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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83 · 1963 · 1957 |
- 若国会任何一个议院有任何议员的资格受到质疑,则该议院应决定是否取消其议员资格,而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 但本条并不妨碍国会推迟决定,以便采取可能影响该决定的诉讼程序(包括推翻取消资格的诉讼程序)。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增设但书。——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1(1)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