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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4/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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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6年9月19日—1968年11月18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84 · 1976 · 1971 · 1969 · 1966 · 1965 · 1963 · 1957
  • 第一款 除了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如果上议院存在议席空缺或下议院出现临时的议席空缺,则有关空缺应当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或者进行任命。
  • 第二款 如果下议院有关临时空缺需由来自沙巴或砂拉越的议员填补,则该临时空缺应当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九十天内获得填补,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
  • 第三款 如果上议院的空缺应当依附件七之规定由某州推选出的上议员所填补,则第一款不适用。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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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原文:“除了由某州选出的上议员且应当依附件七之规定填补的上议院空缺之外,如果上议院存在议席空缺或下议院出现临时的议席空缺,则有关空缺应当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或者进行任命。”
  • 改为现文。——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6年9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