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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1/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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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31)
有效期:1971年3月24日—1986年2月24日(不含本日)
第六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5 · 1971 · 1960 · 1957
  • 第一款 除了作为国会其中一个议院议员所拥有的权利外,每一位内阁成员均有权参加另一议院的议事程序。
  • 第二款 任何一个议院均可任命总检察长或任何内阁成员成为其下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尽管他不是该议院的议员。
  • 第三款 本条不允许任何不是该议院议员的人士在该议院或其下任何委员会中投票。
  • 第四款 本条所谓“内阁成员”包括了副部长。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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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款
    • 原文字句“助理部长”改为“副部长”。——197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31)第10(1)小节,1971年3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