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七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第一款 在不影响其他条款赋予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国会可以就联邦事务表共同事务表(即附件九列表一及列表三)所列事项制定法律。[1]
  • 第二款 在不影响其他条款赋予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州立法机构可以就州事务表(即附件九列表二)或共同事务表所列事项制定法律。
  • 第三款 本条赋予的立法权限之行使,可在遵守本宪法对任何特定事项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下进行。
  • 第四款 如果附件九事务表所列举的事项中同时具通用事项及特定事项,则前者的通用性不应被后者的特定性所限制。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二款
  • 在原文中增加“在不影响其他条款赋予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字句。——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2(2)小节,1957年8月31日生效。


  1.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