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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4/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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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57年8月31日(不含本日)
第七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第一款 在不影响其他条款赋予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国会可以就联邦事务表或共同事务表(即附件九列表一及列表三)所列事项制定法律。
  • 第二款 州立法机构可以就州事务表(即附件九列表二)或共同事务表所列事项制定法律。
  • 第三款 本条赋予的立法权限之行使,可在遵守本宪法对任何特定事项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下进行。
  • 第四款 如果附件九事务表所列举的事项中同时具通用事项及特定事项,则前者的通用性不应被后者的特定性所限制。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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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