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4/1957
外观
← | 第七十三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57年8月31日(不含本日) |
第七十五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在不影响其他条款赋予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国会可以就联邦事务表或共同事务表(即附件九列表一及列表三)所列事项制定法律。
- 第二款 州立法机构可以就州事务表(即附件九列表二)或共同事务表所列事项制定法律。
- 第三款 本条赋予的立法权限之行使,可在遵守本宪法对任何特定事项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下进行。
- 第四款 如果附件九事务表所列举的事项中同时具通用事项及特定事项,则前者的通用性不应被后者的特定性所限制。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