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82/1957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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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 共同事务表所列事项任何行政或法律行动所需费用,应根据本宪法来决定承担者,除非另有约定——
- (a)倘若属于联邦的义务或者根据联邦政策并经联邦政府特别批准而由州执行的义务,则相关费用应由联邦承担;
- (b)倘若属于州的义务或权力范围,则相关费用应由相关的州(一州或多州)承担。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