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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8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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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三章:財務分擔
第八十二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八十三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共同事務表所列事項任何行政或法律行動所需費用,應根據本憲法來決定承擔者,除非另有約定——
  • (a)倘若屬於聯邦的義務或者根據聯邦政策並經聯邦政府特別批准而由州執行的義務,則相關費用應由聯邦承擔;
  • (b)倘若屬於州的義務或權力範圍,則相關費用應由相關的州(一州或多州)承擔。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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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