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87/1957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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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如果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就根据本章上述条款由联邦支付或向联邦支付的任何款项或任何此类款项的数额发生任何争议,争议应在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请求下,提交给根据本条任命的土地仲裁庭。
- 第二款 土地仲裁庭应包括——
- (a)一名主席;他应是现任或前任最高法院法官或是有资格担任上述法官者,且应由首席大法官任命;
- (b)一名由联邦政府任命的委员;和
- (c)一名由州政府任命的委员。
- 第三款 土地仲裁庭的惯例和程序应由规则委员会制定的法院规则来规范。
- 第四款 可就土地仲裁庭裁决的任何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