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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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唐律疏議 
制定机关:唐朝政府
《唐律疏議》三十卷,兩淮鹽政採進本。 唐太尉揚州都督趙國公長孫無忌等奉敕撰。《風俗通》稱「《臯陶謨》:虞造律」,《尚書大傳》稱「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是爲言律之始。其後魏李悝著《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受之以相秦。漢蕭何益《戶》、《興》、《廐》三篇爲九篇,叔孫通又益《旁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馬融、鄭康成皆嘗爲之章句。魏世删約漢律,定增十九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晉復增損爲二十篇。南北朝互有更改,漸近繁密。隋文帝開皇三年,敕蘇威、牛宏等更制新律,除死罪以下千餘條,定留五百條,凡十二卷:一《名例》,二《衞禁》,三《職制》,四《戶婚》,五《廐庫》,六《擅興》,七《盜賊》,八《鬭訟》,九《詐僞》,十《雜律》,十一《捕亡》,十二《斷獄》。史稱其「刑綱簡要,疏而不失」。唐太宗詔房玄齡等增損隋律,降大辟爲流者九十二,流爲徒者七十一,而大旨多仍其舊。高宗卽位,又命長孫無忌等偕律學之士,撰爲義疏行之,卽是書也。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爲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採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爲據。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進講唐律。後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其篇目一準於唐;至洪武二十二年,刑部請編類頒行,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而以名例冠於篇首。本朝折衷往制,垂憲萬年,欽定《大淸律例》,明簡公平,實永爲協中弼教之盛軌。臣等嘗伏讀而紬繹之,凡唐律篇目,今所沿用者,有《名例》、《職制》、《賊盜》、《詐僞》、《雜犯》、《捕亡》、《斷獄》諸門;其唐律合而今分者,如《戶婚》爲《戶役》、《婚姻》,《廐庫》爲《倉庫》、《廐牧》,《鬭訟》爲《鬭毆》、《訴訟》諸門;其名稍異而實同者,如《衞禁》爲《宮衞》,《擅興》爲《軍政》諸門。其分析類附者,如關津留難諸條,唐律入《衞禁》,今析入《關津》;乘輿服御物、事應奏不奏、驛使稽程、以財行求諸條,唐律俱入《職制》,今分析入《禮律》之《儀制》、《吏律》之《公式》、《兵律》之《郵驛》、《刑律》之《受贓》;謀殺人諸條,唐律入《賊盜》,今析入《人命》;毆駡祖父母父母諸條,唐律竝入《鬭訟》,今析爲兩條,分入《鬭毆》、《駡詈》;又姦罪、市司平物價、盜決隄防、毀大祀丘壇、盜食田園瓜果諸條,唐律俱入《雜律》,今分析入《刑律》之《犯姦》、《戶律》之《市廛》《田宅》、《工律》之《河防》、《禮律》之《祭祀》。蓋斟酌畫一,權衡允當,迨今日而集其大成。而上稽歷代之制,其節目備具,足以沿波而討源者,要惟唐律爲最善。故著之於錄,以見監古立法之所自焉。其書爲元泰定閒江西儒學提舉柳贇所校刊,每卷末附以江西行省檢校官王元亮《釋文》及《纂例》,亦頗可以資參訂也。

目錄[编辑]

  • 卷第一 名例 凡七條 笞刑五 杖刑五 徒刑五 流刑三 死刑二 十惡 八議
  • 卷第二 名例 凡一十一條 八議者(議章) 皇太子妃(請章) 七品以上之官(減章) 應議請減(贖章) 婦人有官品邑號 五品以上妾有犯 人兼有議請減 以理去官 無官犯罪 官當 十惡反逆緣坐
  • 卷第三 名例 凡一十條 免官 免所居官 除免官當敍法 以官當徒不盡 除免比徒 犯流應配 流配人在道會赦 犯死罪應侍家無期親成丁 犯徒應役家無兼丁 工樂雜戶及婦人犯流決杖
  • 卷第四 名例 凡八條 犯罪已發已配更爲罪 老小及疾有犯 犯時未老疾 彼此俱罪之贓 以贓入罪 平贓及平功庸 略和誘人等赦後故蔽匿 會赦應改正徵收
  • 卷第五 名例 凡八條 犯罪未發自首 犯罪共亡捕首 盜詐取人財物首露 同職犯公坐 公事失錯自覺舉 共犯罪造意爲首 共犯罪本罪別 共犯罪有逃亡
  • 卷第六 名例 凡一十三條 二罪從重 同居相爲隱 官戶部曲官私奴婢有犯 化外人相犯 本條別有制 斷罪無正條 稱乘輿車駕及制敕 稱期親祖父母等 稱反坐罪之等 稱監臨主守 稱日年及衆謀 稱加減 稱道士女官
  • 卷第七 衞禁 凡一十八條 闌入廟社及山陵兆域門 闌入宮殿門及上閤 闌入踰閾爲限 宮殿門無籍冒名入 宿衞冒名相代 因事入宮輒宿 無箸籍入宮殿 宮殿作罷不出 登高臨宮中 宿衞人被奏劾不收仗 應出宮殿輒留 闌入非御在所 已配仗衞輒迴改 奉敕夜開宮殿門 夜禁宮殿出入 向宮殿射 車駕行衝隊仗 宿衞上番不到
  • 卷第八 衞禁 凡一十五條 宿衞兵仗遠身 闌入行宮營門 宮內外行夜不覺犯法 犯廟社禁苑罪名 宮門等冒名守衞 越州鎮戍等城垣 私度及越度關 不應度關而給過所 關津無故留難 私度有他罪 人兵度關妄隨度 齎禁物私度關 越度緣邊關塞 緣邊城戍不覺姦人出入 烽侯不警
  • 卷第九 職制 凡二十三條 置官過限及不應置而置 貢舉非其人 刺史縣令等私出界 在官應直不直 官人無故不上 之官限滿不赴 官人從駕稽違 大祀不預申期及不如法 大祀在散齋吊喪問疾 祭祀朝會等失錯違儀 廟享有喪遣充執事 合和御藥有誤 造御膳有誤 御幸舟船有誤 乘輿服御物持護修整不如法 主司私借服御物 監當主食有犯 百官外膳犯食禁 漏泄大事 私有玄象器物 稽緩制書官文書 被制書施行有違 受制忘誤
  • 卷第十 職制 凡一十九條 制書官文書誤輒改定 上書奏事犯諱 上書奏事誤 事應奏不奏 事直代判署 受制出使輒干他事 匿父母及夫等喪 府號官稱犯父祖名 指斥乘輿及對捍制使 驛使稽程 驛使以書寄人 文書應遣驛不遣 驛使不依題署 增乘驛馬 乘驛馬枉道 乘驛馬齎私物 長官及使人有犯 用符節事訖稽留不輸 公事應行稽留
  • 卷第十一 職制 凡一十七條 奉使部送雇寄人 長吏輒立碑 有所請求 受人財爲請求 有事以財行求 監主受財枉法 事後受財 受所監臨財物 因使受送遺 貸所監臨財物 役使所監臨 監臨受供饋 率斂所監臨財物 監臨之官家人乞借 去官受舊官屬士庶饋與 挾勢乞索 律令式不便輒奏改行
  • 卷第十二 戶婚 凡一十四條 脫漏戶口增減年狀 里正不覺脫漏增減 州縣不覺脫漏增減 里正官司妄脫漏增減 私入道 子孫別籍異財 居父母喪生子 養子捨去 立嫡違法 養雜戶等爲子孫 放部曲奴婢還壓 相冒合戶 同居卑幼私輒用財 賣口分田
  • 卷第十三 戶婚 凡一十八條 占田過限 盜耕種公私田 妄認盜賣公私田 在官侵奪私田 盜耕人墓田 不言及妄言部內旱澇霜蟲 部內田疇荒蕪 里正授田課農桑違法 應復除不給 差科賦役違法 輸課稅物違期 許嫁女輒悔 爲婚妄冒 有妻更娶 以妻爲妾 居父母夫喪嫁娶 父母被囚禁嫁娶 居父母喪主婚
  • 卷第十四 戶婚 凡一十四條 同姓爲婚 嘗爲袒免妻而嫁娶 夫喪守志而強嫁 娶逃亡婦女 監臨娶所監臨女 和娶人妻 卑幼自娶妻 妻無七出而出之 義絶離之 奴娶良人爲妻 雜戶官戶與良人爲婚 違律爲婚恐喝娶 違律爲婚離正 嫁娶違律
  • 卷第十五 廐庫 凡二十八條 牧畜產死失及課不充 驗畜產不實 受官羸病畜產養療不如法 乘官畜車私馱載 大祀犧牲養飼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領穿 官馬不調習 故殺官私馬牛 官私畜毀食官私物 殺緦麻親馬牛 犬傷殺畜產 畜產觝蹋齧人 監主借官奴畜產 官私畜損食物 庫藏主司不搜檢 假借官物不還 監主貸官物 監主以官物借人 損敗倉庫積聚物 財物應入官私 放散官物 應輸課稅迴避詐匿 監臨官僦運租稅 輸給給受留難 官物有印封擅開 輸課物齎財市糴充 出納官物有違 官物之例
  • 卷第十六 擅興 凡二十四條 擅發兵 調發供給軍事違法 應給發兵符不給 揀點衞士征人不平 征人冒名相代 校閱違期 乏軍興 征人稽留 征討告賊消息 主將守城棄去 主將臨陣先退 鎮所私放征防人還 征人巧詐避役 鎮戍有犯 非公文出給戎仗 遣番代違限 興造不言上待報 非法興造 工作不如法 私有禁兵器 功力採取不任用 丁夫差遣不平 丁夫雜匠稽留 私使丁夫雜匠
  • 卷第十七 賊盜 凡一十三條 謀反大逆 緣坐非同居 口陳欲反之言 謀叛 謀殺制使府主等官 謀殺期親尊長 部曲奴婢謀殺主 謀殺故夫祖父母 謀殺人 劫囚 有所規避執人質 殺一家三人支解人 親屬爲人殺私和
  • 卷第十八 賊盜 凡九條 以物置人耳鼻孔竅中 造畜蠱毒 以毒藥藥人 憎惡造厭魅 殺人移鄉 殘害死屍 穿地得死人 造祅書祅言 夜無故入人家
  • 卷第十九 賊盜 凡一十七條 盜大祀神御物 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 盜官文書印 盜制書及官文書 盜符節門鑰 盜禁兵器 盜毀天尊佛像 發冢 盜園陵內草木 盜官私馬牛而殺 盜不計贓立罪名 強盜 竊盜 監臨主守自盜 故燒人舍屋而盜 恐喝取人財物 本以他故毆人因而奪物
  • 卷第二十 賊盜 凡一十五條 盜緦麻小功親財物 卑幼將人盜己家財 因盜過失殺傷人 以私財奴婢貿易官物 山野物已加功力輒取 略人略賣人 略和誘奴婢 略賣期親以下卑幼 知略和誘和同相賣而買 知略和誘強竊盜受分 共盜併贓論 共謀強竊盜 盜經斷後三犯 公取竊取皆爲盜 部內人爲盜及容止盜
  • 卷第二十一 鬬訟 凡一十五條 鬬毆以手足他物傷 鬬毆折齒毀耳鼻 兵刃斫射人 毆人折跌支體瞎目 鬬毆殺人 保辜 同謀不同謀毆傷人 威力制縛人 兩相毆傷論如律 於宮內忿爭 毆制使府主刺史縣令 佐職統屬毆官長 毆府主刺史縣令祖父母 毆皇家袒免以上親 流外官以下毆議貴等
  • 卷第二十二 鬬訟 凡一十六條 九品以上毆議貴 監臨官司毆統屬 拒毆州縣以上使 部曲奴婢良人相毆 主殺有罪奴婢 主毆部曲死 部曲奴婢過失殺傷主 毆緦麻小功親部曲奴婢 毆傷妻妾 妻毆詈夫 毆緦麻兄姊等 毆兄姊等 毆詈祖父母父母 妻妾毆詈夫父母 妻妾毆詈故夫父母 毆兄妻夫弟妹
  • 卷第二十三 鬬訟 凡一十三條 毆妻前夫子  毆詈夫期親尊長 祖父母爲人毆擊子孫即毆擊之 鬬毆誤殺傷傍人 部曲奴婢詈毆舊主 戲殺傷人 過失殺傷人 知謀反逆叛不告 誣告謀反大逆 誣告反坐 告小事虛 誣告人流罪以下引虛 告祖父母父母
  • 卷第二十四 鬬訟 凡一十六條 告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 告緦麻以上卑幼 子孫違犯教令 部曲奴婢告主 誣告府主刺史縣令 投匿名書告人罪 囚不得告舉他事 犯罪皆經所在官司首 以赦前事相告言 告人罪須明注年月 爲人作辭牒加狀 教令人告事虛 邀車駕撾鼓訴事不實 越訴 強盜殺人不告主司 監臨知犯法不舉劾
  • 卷第二十五 詐僞 凡二十七條 僞造御寶 僞寫官文書印 僞寫符節 僞寶印符節假人及出賣 盜寶印符節封用 詐爲制書及增減 對制上書不以實 詐爲官文書及增減 詐假官假與人官 非正嫡詐承襲 詐稱官捕人 詐欺官私財物 詐爲官私文書及增減 妄認良人爲奴婢部曲 詐除去死免官戶奴婢 詐爲瑞應 詐教誘人犯法 詐乘驛馬 詐自復除 詐疾病及故傷殘 醫違方詐療病 父母死詐言餘喪 詐病死傷檢驗不實 詐陷人至死傷 保任不如所任 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僞 詐冒官司
  • 卷第二十六 雜律 凡三十四條 坐贓致罪 忌日作樂 私鑄錢 無故於城內街巷走車馬 向城官私宅射 施機槍作坑阱 醫合藥不如方 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療 受寄物輒費用 負債違契不償 負債強牽財物 以良人爲奴婢質債 錯認良人爲奴婢部曲 博戲賭財物 舍宅車服器物違令 侵巷街阡陌 占山野陂湖利 犯夜 從征從行身死不送還鄉 應給傳送剩取 不應入驛而入 凡姦 姦緦麻以上親及妻 姦從姐母姑等 姦父祖妾等 奴姦良人 和姦無婦女罪名 監主於監守內姦 校斛斗秤度不平 器用絹布行濫短狹而賣 市司評物價不平 私作斛斗秤度 賣買不和較固 買奴婢牛馬不立券
  • 卷第二十七 雜律 凡二十八條 在市人衆中驚動擾亂 失時不修隄防 盜決隄防 乘官船違限私載 行船茹船不如法 山陵兆域內失火 庫藏倉燃火 非時燒田野 官廨倉庫失火 燒官府私家舍宅 見火起不告救 水火損敗徵償 棄毀亡失神御之物 毀大祀丘壇 棄毀亡失符節印 棄毀亡失制書官文書 私發制書官文書印封 主守官物亡失簿書 食官私田園瓜果 棄毀器物稼穡 毀人碑碣石獸 停留請受軍器 棄毀亡失官私器物 亡失符印求訪 得宿藏物隱而不送 得闌遺物不送官 違令 不應得爲
  • 卷第二十八 捕亡 凡一十八條 將吏捕罪人逗留不行 罪人持仗拒捕 被毆擊姦盜捕法 道路行人不助捕罪人 捕罪人漏露其事 鄰里被強盜不救助 從軍征討亡 防人向防及在防亡 流徒囚役限內亡 宿衞人亡 丁夫雜匠亡 浮浪他所 官戶奴婢亡 在官無故亡 被囚禁拒捍走 主守不覺失囚 容止他界逃亡浮浪 知情藏匿罪人
  • 卷第二十九 斷獄 凡一十四條 囚應禁不禁 與囚金刃解脫 死罪囚辭窮竟雇倩人殺 主守導令囚翻異 囚應給衣食醫藥而不給 議請減老小疾不合拷訊 囚妄引人爲徒侶 訊囚察辭理 拷囚不得過三度 拷囚限滿不首 鞠獄官停囚待對牒至不遣 依告狀鞠獄 囚徒伴移送併論 決罰不如法
  • 卷第三十 斷獄 凡二十條 監臨自以杖捶人 斷罪不具引律令格式 應言上待報而輒自決斷 輒引制敕斷罪 官司出入人罪 赦前斷罪不當 聞知恩赦故犯不得赦原 獄結竟取服辯 緣坐没官不如法 徒流送配稽留 輸備贖没入物違限 婦人懷孕犯死罪 拷決孕婦 立春後秋分前不決死刑 死囚覆奏報決 斷罪應決配而收贖 斷罪應斬而絞 領徒囚應役不役 縱死囚後捕得稽留不報 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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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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