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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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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公布參議院議決國慶日紀念日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决議(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决議
又名: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1949年12月2日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和《Page: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報告和决議.pdf/70
人民日報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第五三二號 第一版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决議 人民日報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第五三二號 第一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决議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會議中,通過「請政府明定十月一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舊國慶日」的建議案,送請中央人民政府採擇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認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的這個建議是符合歷史實際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採納。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茲宣告:自一九五〇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的偉大日子,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慶日。【新華社北京四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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