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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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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公布参议院议决国庆日纪念日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又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49年12月2日
本作品收录于《人民日报》和《Page: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报告和决议.pdf/70
人民日报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第五三二号 第一版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人民日报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第五三二号 第一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会议中,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〇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新华社北京四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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