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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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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
中发[67]158号
1967年5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
发至县、团级。

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排山倒海之势、雷霆万钧之力,荡涤着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一切污泥浊水。它将和一切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同时,还将要保留历代劳动人民所创造的文化的精华,从而在新的基础上创造出为过去一切时代都望尘莫及的极其辉煌灿烂的新文化。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保存下来的文物图书极为丰富。这些文物图书都是国家的财产,在文化大革命中,应当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要防止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社会上的牛鬼蛇神,乘机进行破坏活动。为此,对保护文物图书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全国各地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必须坚决保护,并且应当保持原状,目前不要进行大拆大改。一定要在宣传中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使它们成为宣传毛泽东思想的重要阵地。

二、各地重要的有典型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雕塑壁画等都应当加以保护。目前不宜开放的,可以暂行封闭,将来逐步使这些地方成为控诉历代统治阶级和帝国主义罪恶的场所,向人民群众进行阶级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三、各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要注意保护,严禁以搞副业生产或其他为名挖掘古墓。地下文物概归国有,出土文物应一律交当地文化部门保管。凡是出土的古代金银器,各地人民银行不要收购,已收购的应当交由文化部门进行保管。

四、对有毒的书籍不要随便烧掉,要作为反面教材,进行批判。

五、各地革命委员会或军管会应当结合对查抄物资的清理,尽快组织力量成立文物图书清理小组,对破四旧过程中查抄的文物(如铜器、陶瓷、玉器、书图、碑帖、工艺品等)和书籍、文献、资料进行清理,流失、分散的要收集起来,集中保存,要改善保管条件,勿使损坏。一时处理不完的,可先行封存,逐步进行处理。

六、各炼铜厂、造纸厂、供销社废品收购站对于收到的文物图书一律不要销毁,应当经过当地文化部门派人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

七、各地博物馆、图书馆、文管会、文物工作队(组)文化馆、文物商店、古籍书店所藏文物图书都是国家财产,一律不要处理或销毁,应当妥善保管,并注意经常的保养工作。

在进行上述工作时,要进行保护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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