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保護文物圖書的幾點意見
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保護文物圖書的幾點意見 中發[67]158號 1967年5月14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 |
發至縣、團級。 |
偉大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以排山倒海之勢、雷霆萬鈞之力,蕩滌着幾千年遺留下來的一切污泥濁水。它將和一切舊思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實行最徹底的決裂,同時,還將要保留歷代勞動人民所創造的文化的精華,從而在新的基礎上創造出為過去一切時代都望塵莫及的極其輝煌燦爛的新文化。
我們的國家,是一個歷史悠久而又富於革命傳統和優秀遺產的國家,保存下來的文物圖書極為豐富。這些文物圖書都是國家的財產,在文化大革命中,應當加強保護和管理工作,要防止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和社會上的牛鬼蛇神,乘機進行破壞活動。為此,對保護文物圖書提出如下幾點意見:
一、全國各地革命遺址和革命紀念建築物必須堅決保護,並且應當保持原狀,目前不要進行大拆大改。一定要在宣傳中高舉毛澤東思想的偉大紅旗,使它們成為宣傳毛澤東思想的重要陣地。
二、各地重要的有典型的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及雕塑壁畫等都應當加以保護。目前不宜開放的,可以暫行封閉,將來逐步使這些地方成為控訴歷代統治階級和帝國主義罪惡的場所,向人民群眾進行階級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
三、各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要注意保護,嚴禁以搞副業生產或其他為名挖掘古墓。地下文物概歸國有,出土文物應一律交當地文化部門保管。凡是出土的古代金銀器,各地人民銀行不要收購,已收購的應當交由文化部門進行保管。
四、對有毒的書籍不要隨便燒掉,要作為反面教材,進行批判。
五、各地革命委員會或軍管會應當結合對查抄物資的清理,儘快組織力量成立文物圖書清理小組,對破四舊過程中查抄的文物(如銅器、陶瓷、玉器、書圖、碑帖、工藝品等)和書籍、文獻、資料進行清理,流失、分散的要收集起來,集中保存,要改善保管條件,勿使損壞。一時處理不完的,可先行封存,逐步進行處理。
六、各煉銅廠、造紙廠、供銷社廢品收購站對於收到的文物圖書一律不要銷毀,應當經過當地文化部門派人鑑定、揀選後,再行處理。
七、各地博物館、圖書館、文管會、文物工作隊(組)文化館、文物商店、古籍書店所藏文物圖書都是國家財產,一律不要處理或銷毀,應當妥善保管,並注意經常的保養工作。
在進行上述工作時,要進行保護文物的宣傳教育工作。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講話和其它文件是否屬於以上範圍,在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中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對於已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的其他中國共產黨文件,應使用版權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