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设立平顶山市石龙区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设立平顶山市石龙区的批复 国函〔1997〕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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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区行政区划遗留问题的请示》(豫政文〔1997〕197号)和《关于在解决西区遗留问题时将西区更名为石龙区的请示》(豫政办文〔1997〕87号)收悉。同意设立平顶山市石龙区。石龙区辖南顾庄乡和梁洼、高庄2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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