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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设立平顶山市石龙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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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设立平顶山市石龙区的批复
国函〔1997〕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12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区行政区划遗留问题的请示》(豫政文〔1997〕197号)和《关于在解决西区遗留问题时将西区更名为石龙区的请示》(豫政办文〔1997〕87号)收悉。同意设立平顶山市石龙区。石龙区辖南顾庄乡和梁洼、高庄2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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