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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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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工藝文化與產業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展示、推廣、輔導及人才培訓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職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文化研究、工藝文物典藏、展覽及競賽活動。
  二、工藝文化美學教育及推廣。
  三、工藝資訊之蒐集、研究、整理、運用及諮詢服務。
  四、工藝文化國際交流。
  五、工藝產業資源調查、整合研究及創新育成。
  六、工藝技術研發應用及試驗、分析。
  七、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八、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九、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十、其他有關臺灣工藝事項。

第三條 (正、副主任之聘任)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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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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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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