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工艺研究发展中心组织法
外观
国立台湾工艺研究发展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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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文化部为办理台湾工艺文化与产业之搜集、整理、研究、典藏、展示、推广、辅导及人才培训业务,特设国立台湾工艺研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职掌)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 一、工艺文化研究、工艺文物典藏、展览及竞赛活动。
- 二、工艺文化美学教育及推广。
- 三、工艺资讯之搜集、研究、整理、运用及谘询服务。
- 四、工艺文化国际交流。
- 五、工艺产业资源调查、整合研究及创新育成。
- 六、工艺技术研发应用及试验、分析。
- 七、工艺技术创意设计人才培育。
- 八、工艺创意设计及加值应用。
- 九、工艺产业扶植培力。
- 十、其他有关台湾工艺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任之聘任)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期)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