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西安事變始末
報告西安事變始末 作者:蒋中正 中華民國26年(1937年)2月18日于南京市 |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南京向五屆三中全會提出) |
謹報告者,中正於去年十二月以西北剿匪軍事,按照預定計畫半月至一月間即可完成。特由洛入陝,親加督促。不圖張學良等突然構亂,致有十二月十二日之事變,在臨潼西安同時發難,託兵諫之名,行劫質之實,在陝中央軍政長官同被留置,凌亂紀綱,震驚中外。中正推誠過篤,慮患不周,僅攜少數警衛,皆因抗拒以殉。彼時遘變倉皇,與外間音問隔絕,唯以捨生殉義之決心,求無愧於革命之天職。且深信我中央必能秉 總理遺垂之精神,對於戡弭變亂,鞏固國本,定有至當之措置。其後卒因中樞決策攸宜,全國軍民同心一德,昭宣正義,使倡亂者慴服悔禍,事變得以弭止,中正旋於十二月二十六日回京,張學良則束身自投,願領受應得之罪罰。對於事變經過,理宜詳陳始末。惟自十二月十二日以後,中正雖蒙中央優容,未加譴責,而有虧職守至此,實早以待罪之身自居,未敢更以公職之地位,有所報告。祗就當時躬歷情形,按日追記,輯為小冊,藉答同志之垂詢,謹以檢呈,乞賜鑒察。查當時陝變諸人,曾經發出通電,陳述其所謂國事之主張,頗引起外間注意。中正在事變發生之日,對張學良始終嚴詞斥責,彼遂不得盡所欲言。及事變發生之第三日,始知其有所謂八項主張者,即
(一)改組南京政府容納各黨各派負責救國。
(二)停止一切內戰。
(三)立即釋放上海被捕之愛國領袖。
(四)釋放全國一切政治犯。
(五)保障人民集會結社一切自由。
(六)開放民眾愛國運動。
(七)確實遵行 孫總理遺囑。
(八)立即召開救國會議。
張學良以此為彼等共同主張,堅請中正允其實行。中正始終命其立即悔罪,送中正回京,此外不欲聽其有何陳述,除指出其行動背謬及此等主張之無意義外,並誥諭以黨國自有一定之組織與系統,即有意見,亦應向中央依法陳請,張以回京後向中央提出為請,中正即向之說明縱可提出中央,但余必聲明不贊成爾等之主張,此段談話經過,亦具詳於小冊,惟此節關係較大,不得不特為提敘,俾到會各同志注意。茲值全會開議,對於西北善後,當必有確當之指示,對於國事亦必有詳審之檢討,一切取捨可否,自當取決眾議。爰特將張學良向中正陳述八項主張之經過,據實敘述藉供察酌。除中正手輯小冊之西安半月記,一併檢送請予鑒核分發到會各同志外,特此報告。
此致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
蔣中正 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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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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