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西安事变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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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西安事变始末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26年(1937年)2月18日于南京市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二月十八日于南京向五届三中全会提出)

谨报告者,中正于去年十二月以西北剿匪军事,按照预定计画半月至一月间即可完成。特由洛入陕,亲加督促。不图张学良等突然构乱,致有十二月十二日之事变,在临潼西安同时发难,托兵谏之名,行劫质之实,在陕中央军政长官同被留置,凌乱纪纲,震惊中外。中正推诚过笃,虑患不周,仅携少数警卫,皆因抗拒以殉。彼时遘变仓皇,与外间音问隔绝,唯以舍生殉义之决心,求无愧于革命之天职。且深信我中央必能秉 总理遗垂之精神,对于戡弭变乱,巩固国本,定有至当之措置。其后卒因中枢决策攸宜,全国军民同心一德,昭宣正义,使倡乱者慑服悔祸,事变得以弭止,中正旋于十二月二十六日回京,张学良则束身自投,愿领受应得之罪罚。对于事变经过,理宜详陈始末。惟自十二月十二日以后,中正虽蒙中央优容,未加谴责,而有亏职守至此,实早以待罪之身自居,未敢更以公职之地位,有所报告。祗就当时躬历情形,按日追记,辑为小册,藉答同志之垂询,谨以检呈,乞赐鉴察。查当时陕变诸人,曾经发出通电,陈述其所谓国事之主张,颇引起外间注意。中正在事变发生之日,对张学良始终严词斥责,彼遂不得尽所欲言。及事变发生之第三日,始知其有所谓八项主张者,即

(一)改组南京政府容纳各党各派负责救国。

(二)停止一切内战。

(三)立即释放上海被捕之爱国领袖。

(四)释放全国一切政治犯。

(五)保障人民集会结社一切自由。

(六)开放民众爱国运动。

(七)确实遵行 孙总理遗嘱。

(八)立即召开救国会议。

张学良以此为彼等共同主张,坚请中正允其实行。中正始终命其立即悔罪,送中正回京,此外不欲听其有何陈述,除指出其行动背谬及此等主张之无意义外,并诰谕以党国自有一定之组织与系统,即有意见,亦应向中央依法陈请,张以回京后向中央提出为请,中正即向之说明纵可提出中央,但余必声明不赞成尔等之主张,此段谈话经过,亦具详于小册,惟此节关系较大,不得不特为提叙,俾到会各同志注意。兹值全会开议,对于西北善后,当必有确当之指示,对于国事亦必有详审之检讨,一切取舍可否,自当取决众议。爰特将张学良向中正陈述八项主张之经过,据实叙述藉供察酌。除中正手辑小册之西安半月记,一并检送请予鉴核分发到会各同志外,特此报告。

 此致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蒋中正 二月十八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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