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灵武县设立灵武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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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灵武县设立灵武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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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灵武县撤县设市的报告》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灵武县,设立灵武市(县级),以原灵武县的行政区域为灵武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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