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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灵武县设立灵武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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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灵武县设立灵武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5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1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灵武县撤县设市的报告》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灵武县,设立灵武市(县级),以原灵武县的行政区域为灵武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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