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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撤銷靈武縣設立靈武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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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撤銷靈武縣設立靈武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6〕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6年5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19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19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關於靈武縣撤縣設市的報告》和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靈武縣,設立靈武市(縣級),以原靈武縣的行政區域為靈武市的行政區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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