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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湖南省酃县更名为炎陵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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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湖南省酃县更名为炎陵县的批复
民行批〔1994〕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将酃县更名为炎陵县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酃县更名为炎陵县。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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