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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湖南省酃縣更名為炎陵縣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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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湖南省酃縣更名為炎陵縣的批覆
民行批〔1994〕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4年4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10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10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關於將酃縣更名為炎陵縣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酃縣更名為炎陵縣。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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