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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編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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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民法典/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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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編總則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民法》有五編,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編數及名稱 條號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至152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法第二編債 第153至756-9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法第三編物權 第757至966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967至1137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法第五編繼承 第1138至1225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20 日 制定152條
中華民國 18 年 5 月 23 日公布1.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 152 條;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10 日施行
中華民國 70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8, 14, 18, 20, 24, 27, 28, 30, 32至36, 38, 42至44, 46至48, 50至53, 56, 58至65, 85, 118, 129, 131至134, 136, 137, 148, 151, 152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4 日公布5.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4、18、20、24、27 、28、30、32~36、38、42~44、46~48、50~53、56、58~65、85、118、129、131~134、136、137、148、151、152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7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 日 修正第14, 15, 22條
增訂第15之1, 15之2條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公布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5、22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第 14~15-2 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16301號令公布第 22 條修正條文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3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14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3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增訂第 1113-2~1113-10 條條文及第四編第四章第三節節名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12, 13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3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刪除第 981、99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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